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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上根本沒有試用期,勞工跟資方簽訂勞動契約的時候可以在不違反勞基法的前提下自行協調試用期限。
2.主管要求你朋友換工作。如果是指調動職務,只要符合勞基法第10-1條的五個原則,是可以的。
如果主管是要解雇你的朋友,就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2條的六個規定之一,如果沒有符合任一條件,可以向勞工局檢舉。
第 10-1 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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